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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

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
 
序號
部門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處理決定
備注
1
教育部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
國土資源部
煤炭開采審批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
環境保護部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改為后置審批
 
4
交通運輸部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5
交通運輸部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
交通運輸部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改為后置審批
 
7
交通運輸部
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后置審批
 
8
農業部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9
農業部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0
農業部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1
農業部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6
文化部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7
文化部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8
文化部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9
文化部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0
文化部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1
文化部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2
文化部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23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4
工商總局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25
質檢總局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改為后置審批
 
26
質檢總局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改為后置審批
 
27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8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9
國家旅游局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0
國家旅游局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1
國家旅游局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二批)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改為后置審批 
 8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9
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10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改為后置審批 
 11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2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3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5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改為后置審批 
 16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7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改為后置審批 
 18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19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0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1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22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改為后置審批 
23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24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25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改為后置審批 
26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27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28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改為后置審批 
 29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0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1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32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33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34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35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36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37 
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改為后置審批 
38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39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改為后置審批 
 40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41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改為后置審批 
 42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43 
食品生產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4 
食品流通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5
餐飲服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6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改為后置審批 
47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8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49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改為后置審批 
5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51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改為后置審批 
52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改為后置審批 
 53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54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改為后置審批 
 55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56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改為后置審批 
 57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改為后置審批 
 58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改為后置審批 
59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改為后置審批 
 60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改為后置審批
 61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改為后置審批 
62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改為后置審批 
63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4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5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66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7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8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9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0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1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2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3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5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6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77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8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9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80 
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81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82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不屬于國務院前置改后置審批但屬于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審批機關 審 批 依 據 備注
1 國旗制作 省級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銀行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業務市場準入 省級外匯管理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93號)  
3 報關企業 所在地直屬海關, 經授權的隸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4 警用標志、 制式服裝和警械生產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5 因私出入境中 介服務機構(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412號)  
6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7 生產消 毒劑、 消毒器械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審批)衛生部(消毒劑、 消毒器械衛生許可的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 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8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 加工企業改變服務方向 市級或縣(市、 區) 級
民族事務管理部門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令第2號)  
9 礦產開采 縣級以上礦產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0 開辦煤礦企業、 煤炭生產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國務院煤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1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 省、 市級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危
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證的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工業產品生產 許可 證 主 管 部 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2 林木采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3 林木種子生產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14 水產苗種的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5 出售、 收購國家重點 保護 水生野生動物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6 生產轉基因水產苗種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04號)  
17 生產轉基因種畜禽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04號)  
18 種畜禽生產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
院令第588號)
 
19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0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 和隔離場所,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 動物和動物產品 無害化處理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1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 農業部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23 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28號)  
24 電影制片單位設立、 變更、 終止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42號)  
25 無線電臺(站)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26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 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27 藥品生產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8 開發鹽資源、 開辦制鹽企業 省級人民政府 《鹽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1號) 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
29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 省級、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30 出租汽車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1 貨運經營(危險貨物除外)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務院令第628號)  
32 客運經營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33 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 國家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衛生部令第2號)  
34 制造、 修理計量器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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