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國稅12366熱點問題2014年第二期(小微企業稅優惠政策)
1、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具體什么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4、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哪些?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從業人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七、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6、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度申報納稅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自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7、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為進一步簡化納稅人辦稅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業的納稅人直接以申報表填列的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代替備案資料。
8、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規定: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9、新辦企業當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1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如何填報所得稅預繳報表?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查帳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執行減低稅率政策)或15%(執行減半征稅政策)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申報問題,已與總局溝通將進一步修改申報表。
11、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未能享受,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嗎?季度預繳多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了,是在年度匯繳時補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13、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從什么時侯執行?以前規定與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執行?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以前規定與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號公告規定執行。
14、2014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已結束,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二季度申報時可以補享受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15、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
16、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7、小微企業在流轉稅上有什么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8、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有何規定?
答: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業務操作規范》(蘇國稅發〔2013〕58號)規定,江蘇省范圍內的小規模納稅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實行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實行按季申報納稅,納稅人于季度終了后第一個月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申報納稅。
19、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0、小微企業領購發票時是否需繳納稅務發票工本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因此,企業領購發票時無需繳納稅務發票工本費。